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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業新聞

今天起,人工費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!逾期罰款!未實名登記不得進入施工現場!

2020年國務院發布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》,自5月1日起施行。

第二十四條規定: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

第二十八條規定:未訂立勞動合同、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,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

《條例》正式明確了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、屬地責任,特別是建設單位應擔的責任。

1、政府項目資金不到位導致拖欠的:

  •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,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;

  • 逾期不撥付的,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,必要時進行通報,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

  • 情節嚴重的,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

  •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、擅自擴大建設規模、擅自增加投資概算、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,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,并作為其業績考核、薪酬分配、評優評先、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。

2、壓實建設單位9項責任:

  • 建設單位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,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,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。

  •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,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。政府項目包括國有企業項目,如果沒有資金不得立項,沒有資金不得開工。

  •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

  • 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。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,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、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,并按照要求約定人工費用。

  •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撥付工程款,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,加強對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。

  • 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拖欠的,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。

  •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因工程數量、質量、造價等產生爭議的,不得因爭議不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。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。

  •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、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,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,由建設單位清償

  •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,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,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,并記入信用記錄,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3、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責令項目停工,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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